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3453号
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974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朝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金林路1号金田影视产业园6-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A座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朝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靓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