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3453号 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974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朝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金林路1号金田影视产业园6-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A座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朝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靓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