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5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3层B座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仑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A座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仑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4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年6月7日作出了【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96号裁决书,对北京机械公司与江苏海亚劳务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股权转让之间的纠纷作出了裁定,对于新出现的事实,一审法院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本案***、***是否应承担责任作出认定,如认定需承担责任,则需对承担责任的方式、债务的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4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潘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维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