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5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3层B座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仑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A座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仑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4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年6月7日作出了【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96号裁决书,对北京机械公司与江苏海亚劳务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股权转让之间的纠纷作出了裁定,对于新出现的事实,一审法院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本案***、***是否应承担责任作出认定,如认定需承担责任,则需对承担责任的方式、债务的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4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潘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维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