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1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A座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鸿禹乔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31号-473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鸿禹乔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京02财保26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8308.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冻结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58308.82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履行完毕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1158308.8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慧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