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民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高新区玉兰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1号楼A座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建公司)因与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2)鲁0405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现已查明,北京海亚公司涉案工程项目经理***将本案涉案工程交由山东华建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北京海亚公司对涉案工程予以接收,并与发包方结算领取了工程款,实际享有相应权益。另查明,在涉案工程结束后,北京海亚公司又对该工程进行了招投标,枣庄市永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又与山东华建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根据以上事实,结合在卷证据,能够认定***将涉案工程交由山东华建公司施工的行为应体现北京海亚公司的意思,山东华建公司与北京海亚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山东华建公司有权向北京海亚公司主张工程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另北京海亚公司招标及枣庄市永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行为为虚假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本案发回重审后,涉案工程造价可依据真实的合同关系,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涉案施工项目及工程量,工程价款依据合同规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计取,亦可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重审时,为查清案件事实,可追加***、枣庄市永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2)鲁0405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山东华建重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