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庸和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庸和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6民特30号 申请人:天津中庸和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1号楼37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胡集镇东董村00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中庸和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天津中庸和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称,依法撤销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滨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70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应予撤销。关于医疗费应以社保报销后的实际支出费用为准,***应当提供相应医疗费用发票,但其并未提供相关发票进行证据质证,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称未提供发票且未进行质证,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天津中庸和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共计180000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政务中心分理处,账号:62284818490********); 二、若天津中庸和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款项,则按滨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702号仲裁裁决执行; 三、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天津中庸和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记员代 小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