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民初5461号
原告:南宁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106、1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07362210。
法定代表人:胡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琪宇,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洁,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盛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748Y。
法定代表人:张明。
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水东镇人民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906J。
法定代表人:邵国钦。
原告南宁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3元,减半收取2476.5元,由原告南宁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蒙永富
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
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晓丹
书 记 员 蒙志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