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272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