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熙电力有限公司

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华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202民初531号
原告: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油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沈营大街28-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宏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礼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华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华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4.10元,由原告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