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3民初287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弟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男
被告: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又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