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光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辽宁光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3民初287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弟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男 被告: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又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