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02民初5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卢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光、王溪蔓,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民,**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业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62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韦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