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业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桂林业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02民初5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卢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光、王溪蔓,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民,**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业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62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韦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