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2执1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汉族,1956年8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宜昌和开盛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华,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和开盛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宜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和开盛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期内的监理费用115000元及利息400元,并支付延长工期内的工作报酬102222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8087元、执行费3164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宜昌和开盛世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但本案标的未能全部得到执行。
本院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余晓
审判员彭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