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民初46号
原告:山东诺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振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巨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原阳县。
原告山东诺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巨龙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山东诺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诺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诺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计541元,申请保全费550元,由原告山东诺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祖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秦立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