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财保350号
申请人:***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法定代表人:李兴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浚,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于宪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33万元进行保全,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3万元范围内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3XX83)内存款3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50元,由申请人***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车秀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