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飞伟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飞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1民初7964号
原告:延边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哈飞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通建街副2号。
法定代表人:于宪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延边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哈飞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边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3元,由原告延边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