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204执4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景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MA18X8NH3H,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北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飞伟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230108718468139G,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通建街副2号。
法定代表人:于宪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景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飞伟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1)黑0204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飞伟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以来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飞伟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22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景翔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飞伟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拖欠款项偿还为由,向本院提交撤案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第64条第(3)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204执43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边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