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7民初660号
原告:**哈尔御龙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881006774,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塔哈镇冯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振海,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系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18468139G,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通建街副2号。
法定代理人:于宪波,董事长。
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7637N,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忠,经理。
被告:益海嘉里(富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B29DT4Y,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经济开发区塔哈综合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穆彦魁,董事长。
原告**哈尔御龙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海嘉里(富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御龙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佳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