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飞伟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民初2431号
原告***,男,196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黑龙江省***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18468139G,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通建街2号。
法定代表人于宪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冀宇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