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生形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与广东领海名邦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瑞嘉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复248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广州共生形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67号二楼自编西212房。
法定代表人:彭征。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华而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业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菁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领海名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119号F87A房。
法定代表人:苏镇明。
被执行人:广州瑞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鸡春岗新街1号自编01。
法定代表人:曾龙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娴茵,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景,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广州共生形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执异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广州共生形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其已搬离广州市工业大道中313号东方红大院为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广州共生形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复议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广州共生形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璟
审判员 胡伟东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洁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