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236号
原告:青岛博智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宪,经理。
被告:青岛国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世凯,总经理。
原告青岛博智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本电气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博智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博智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计851元,由原告青岛博智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伟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