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院广州地理研究所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民终1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62年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星林园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鹏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地理研究所,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星林园林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林公司)、惠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鹏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龙公司)、广州地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地理研究所)、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10.49元,减半收取13455.25元,由***、***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婧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