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75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20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存在诸多严重程序违法之处,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并非对改制政策提出异议,且《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是被上诉人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制定的,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文件,为劳动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另外,所谓待遇差实际上为经济补偿金,是对上诉人失去五年工作收入的经济补偿。被上诉人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员工约定经济补偿金,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因此,本案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两被上诉人应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待遇差费用(即经济补偿金)2282475.85元。故,原审法院以本案并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且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中因政策原因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同意二审适用独任制。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向上诉人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的待遇差费用(即经济补偿金)2282475.85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待遇差费用”(对具有事业编制和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办理退休时距离六十周岁之间未来五年工作收入的待遇差额),并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定事项,是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政策原因所引发的纠纷。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是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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