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7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3民初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广州市荔湾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履行《人员安置实施方案》之规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向上诉人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的待遇差费用(即经济补偿)2642610.82元;2.依法裁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不同于普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人员安置实施方案》、待遇差费用的性质,以及纠纷争议焦点,应该通过开庭方式进行调查事实,待查清事实后再予以认定,且上诉人已经提交了判例对类似情况所作定性与本案是完全相反。另外,一审法院也未依法查清《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制定背景和过程、性质与作用、公布情况以及履行情况等,甚至也未依法查清改制情况(应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并非所有纠纷都是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政策原因所引发的纠纷,本案明显并非对改制政策有异议,而是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自己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本案并不适用独任审理方式,一审法院采用独任审理方式属于程序违法。同时,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立案受理通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导致上诉人无法获知相关信息,进而导致上诉人无法对独任审理方式提出异议,剥夺了上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且也剥夺了上诉人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被上诉人关达应诉材料,而是在民事裁定书作出并收到上诉人的上诉材料后,才将一审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一并送达给被上诉人。在一审民事裁定书中关于法院查明部分,其中涉及的新证据文件资料,并非上诉人所提交的,上诉人也没有收到该部分证据文件资料。至于是被上诉人所提交,或是一审法院主动调查取证,并没有写明,也没有送达给上诉人及组织质证,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也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另外,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查清相关的法律事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案并非对改制政策提出异议,且《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是被上诉人制定的,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文件,为劳动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另外,所谓待遇差实际上为经济补偿金,是对上诉人失去五年工作收入的经济补偿。被上诉人与员工约定经济补偿金,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因此,本案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待遇差费用(即经济补偿金)2642610.82元。一审法院以本案并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且是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政策原因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如按一审法院的观点,那么所有转企改制的单位都可以完全不用履行自己制定的安置方案,都可以定性为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政策原因所引发的纠纷,但这样会严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并达到用人单位想要清退员工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另外,司法实践中已有在先判例,结合现在市场经济发展,支持员工要求单位履行安置方案,以达到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故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待遇差费用(即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是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文件,为劳动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且待遇差费用实际上是经济补偿金,单位与员工约定经济补偿金,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且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同时,上诉人也并非对该实施方案和相关改制政策有异议,而是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该实施方案有关退休女高工待遇差的义务。因此,本案也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政策原因所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被上诉人应严格全面履行《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内容,向上诉人支付待遇差费用2642610.82元。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人员安置费用的通知》(粤水人事函[2020]587号),拟证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待遇差费用(即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人员安置实施方案》已经过省水利厅审批生效,是合法合规有效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上诉人应按该方案内容向符合享受待遇差费用条件的上诉人支付相关待遇差费用。 另,上诉人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向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调取案涉《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所涉及各类人员及各项费用各年度发放明细完整情况资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待遇差费用”(对具有事业编制和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办理退休时距离六十周岁之间未来五年工作收入的待遇差额),并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定事项,是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政策原因所引发的纠纷。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是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并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上诉人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向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调取案涉《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所涉及各类人员及各项费用各年度发放明细完整情况资料。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的规定,故对此调查申请,本院不予接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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