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4927号
原告: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沈东四路81号办公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思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业已立案。原告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