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环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环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12执433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环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环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10月,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环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18年11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接到知后未到庭申报财产及收益并未能履行义务。
3、2018年11月1日、11月29日、2019年3月13日、4月23日等,本院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性银行、省级性银行、地方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在徐州淮海农商银行、苏州农商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若干,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以偿还本案欠款,且本院系轮候冻结,故无法扣划。
4、2018年11月1日、11月29日、2019年3月13日、4月23日等,本院向徐州市、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及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8年11月1日、11月29日、2019年3月13日、4月23日等,本院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6、2018年11月1日、11月29日、2019年3月13日、4月23日等,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8年11月1日、11月29日、2019年3月13日、4月23日等,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8年11月1日、11月29日、2019年3月13日、4月23日等,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财付通账户与已冻结,因该账户内金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故未处置。
9、2018年10月31日,因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10、2018年12月11日,因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到庭申报财产及收益,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故暂未实施。
11、2019年3月2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寻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12、2019年1月22日,本院至徐州市政府项目代建中心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处的工程款,因本案系轮候冻结,故无法提取。
13、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环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299205.51元,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12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惠
审判员吕书军
审判员王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浩
书记员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