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环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与徐州市环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辖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环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路泰山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卓尔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行政区长江西路科技创业大厦。
负责人:仲丛乐,该律所主任。
上诉人徐州市环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1230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州市环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7)苏0311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虽然被上诉人工商登记地址为铜山区创业大厦,但其在提交租房合同中声明自2016年1月1日起租赁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天齐花园G11号别墅作为其办公使用。可以认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泉山区天齐花园,该地址属于徐州市泉山区管辖范围,故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徐州市环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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