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18)辽01破1号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8)辽01破1-2号
申请人: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北路8-46号(2门)。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8年11月5日,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各项重整工作,并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进行了研究。但是目前,辉山乳业集团系列企业无法在裁定合并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原因是,2018年8月24日管理人发布《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一百零八家企业管理人关于招募重整重组方的公告》,决定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引入重组方,设定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期满后,管理人经征求部分债权人意见,决定将招募期限延长至2018年11月15日,鉴于招募重整方程序尚未结束,是否有重整方介入亦无法知晓,债务人无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另债务人企业生产运营平稳、有序,作为国内乳业的龙头企业之一,辉山乳业集团系列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成熟的员工团队和良好的市场基础,如果能够摆脱阻碍企业发展的桎梏,辉山乳业集团系列企业有能力继续发挥在行业内的积极作用,持续为国内乳业市场的进步和完善做出贡献。此外,与破产清算相比,如果辉山乳业集团系列企业重整成功,债权人可以获得相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损失减少到最小化。现有职工可以保留现有工作岗位,避免出现大规模失业情况,从而保障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可持续发展。综上,请求本院批准辉山乳业集团系列企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延长期限为三个月,截至2019年2月10日。本院查明: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辉山乳业(中国)有限公司等八十三家企业在经营管理、债权债务、组织结构、人员安排等方面均具有较高程度的关联关系,均属关联企业成员。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18年6月8日对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辉山乳业(中国)有限公司等八十三家企业协调审理。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涉及债权、债务和资产情况复杂,需要与其他实质合并重整的案件协调审理,目前招募重整重组方的期限尚未届满,无法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鉴于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难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9年2月10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扬
审判员滕作鹏审判员张春韬审判员何阳审判员王骞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法官助理徐顺才法官助理蔡韵
书记员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