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18)辽01破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8)辽01破1-1号2018年1月8日,本院根据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担任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
负责人为许胜锋。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0一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