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破申48-2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负责人:刘一丁。
被申请人: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凯。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破产申请书,于2017年12月15日通知了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重整申请是申请人的权利,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在本院受理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整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存在法律禁止撤回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对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 扬
审 判 员  何 阳
审 判 员  王 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顺才
法官助理  蔡 韵
书 记 员  刘俣彤
书 记 员  董 月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