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新民初字第4038-1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青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占军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赫然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议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