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德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执保1168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甲1。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北路8-46号(2门)。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德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振兴八街33-2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伟。
被申请人: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塔山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刘茹,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赵冲,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德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赵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8)辽0103民初65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德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赵冲、***银行存款20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左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