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顺建筑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7243号
原告:深圳市广顺建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7MT0H。
法定代表人:古远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勇,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住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森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安乐工业园**厂房**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20566U。
法定代表人:任初秀。
原告深圳市广顺建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森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广顺建筑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广顺建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昌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