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森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民初6324号
原告: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新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杨孟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森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0区安乐工业园2号厂房六层。
法定代表人:黄少锐。
原告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森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7月30日,原告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深圳市森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森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森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9元,由原告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志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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