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85民初2995号
申请人: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2056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良西镇西圩泉都大道**世界风情街**运动中心自编号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90104685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及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合共2230136.54元。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30136.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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