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785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A座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2056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圩泉都大道东1号世界风情街4幢运动中心自编号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90104685U。 法定代表人:**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785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140719元及违约金给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恩平恒大泉都首五期高层洋房X地块X栋冲***桩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欠付的工程款214071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恢复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宜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宜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785执恢1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支付工程款2140719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深圳市森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恩平恒大泉都首五期高层洋房X地块X栋冲***桩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欠付的工程款214071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郑平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岑淑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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