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鲜某某;张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325民初772号 原告:鲜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系二原告共同委托。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被告: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原告鲜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鲜某某、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鲜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5166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旷某邀约二原告从2021年3月起至2021年12月17日在其承包的位于深圳市项目工地上务工,该项目的总承包方系被告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鲜某某在工地上从事电工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张某某在工地上给工人煮饭每月工资5000元。期间,旷某向二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2021年12月,经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扣除已支付给二原告的工资后尚欠二原告71664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旷委托其助理于2022年1月31日向二原告支付了20000元,尚欠二原告51664元未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被告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答辩人已经向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超额支付了工程款,答辩人多次联系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旷某进行结算,但一直联系不上人。至于二原告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纠纷,应由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与答辩人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旷某邀约二原告从2021年3月起至2021年12月在其承包的位于深圳市项目工地上务工,该项目的总承包方系被告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鲜某某在工地上从事电工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张某某在工地上给工人煮饭,每月工资5000元。务工期间,旷某向二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2021年12月,经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扣除已支付给二原告的工资后,尚欠二原告71664元。之后,经二原告多次催收,旷某委托其助理于2022年1月31日向二原告支付了20000元,尚欠51664元未付。另查明,案涉工程项目劳务经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6月3日通过招标方式将分包给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4799942.61元,目前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和人工工资共计4161962.85元。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二原告的工资应当负直接支付责任,然经双方结算后,目前尚欠二原告51664元工资并未支付,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二原告支付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本院酌定从二原告起诉之日即2025年2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1%计算。同时,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其分包单位拖欠的二原告的工资,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清偿责任不能因其辩称的已经结清工程款而免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鲜某某、张某某支付所欠劳务费51664元,并以51664元为基数,从2025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