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078号
原告:深圳市川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庄村金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985830。
法定代表人:张长春。
被告:北京金泰天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房(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84857890。
法定代表人:芶毅。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上述原告深圳市川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泰天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纳诉讼费人民币1332元,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慧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