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川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川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9民初3376号
原告:深圳市川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庄村金塘工业园庄村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985830。
法定代表人:张长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景权,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列原告深圳市川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东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川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仇景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川东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26790元;2.判令被告***返还代其垫付的工人工资28218元;3.判令被告***支付因工期延误24天的违约金24000元(自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10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本案相关事实
2018年6月2日,川东公司与***签订《深圳市龙华区长沙铁路膜结构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采用一次性包工不包料的价格方式承包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附近××铁路膜结构工程的施工工作;工程范围包括吊车、焊接、喷漆、组装等;总工期15天,自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6日;如***每误工一天,应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该协议签订后,***雇佣了6名工人在涉案工程中进行施工。
2018年6月3日、2018年6月11日、2018年6月16日、2018年6月29日,川东公司分四次向***预支了9990元、6800元、5000元、5000元工程款,共计26790元。在收到款项后,***便无法取得联系,导致涉案工程停工,并致使施工工人索取劳动报酬无果后与川东公司发生纠纷。
2018年7月10日,经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川东公司与6名工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川东公司支付工资28218元。其后,***未返还川东公司所垫付的工人工资。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川东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将工程中的部分施工内容发包给并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进行施工,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深圳市龙华区长沙铁路膜结构工程承包协议书》依法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未就其实际施工所发生的工程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其应将已收取的工程款返还川东公司,故川东公司诉请***返还工程款2679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雇佣工人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其系工人工资支付的义务主体。川东公司为***垫付工资的行为已造成川东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故川东公司诉请***返还垫付工人工资28218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合同由本院确认无效,川东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已无合同依据,对其违约金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川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人民币26790元。
二、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川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工人工资人民币28218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川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76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知擎
人民陪审员  高烈芳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玉霞
书 记 员  刘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