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

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与某某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特179号
申请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20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禹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人事主管,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网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经网公司称,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3019号裁决书裁决我公司支付***20**年3月8日至5月29日期间工资
18680.32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1.该裁决书引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作出裁决,但该条并不适用于已解除劳动关系之情形。2.裁决依据的基础事实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客观事实是***以自己行为证明其主观上并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客观上亦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我公司不同意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3019号裁决,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决。
被申请人***称,我同意该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3019号裁决书,裁决:一、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年3月8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工资18680.32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曾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工资等事宜发生争议,***就此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1610号裁决书,认定***每月工资金额为6800元,工作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0月23日中经网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并裁决中经网公司继续与***履行劳动合同,向***支付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该裁决,该裁决已生效。***在收到裁决书后,未就返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宜与中经网公司进行联系。中经网公司通过微信形式通知***返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宜,***在2018年6月19日回复已找到新工作,不再回中经网公司上班。
本院认为:中经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3019号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洁
审判员庞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