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佐观电气有限公司与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7788号
原告:上海佐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佐观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佐观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佐观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佐观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戴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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