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苏州艾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7499号
原告:苏州艾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越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6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艾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立案。原告苏州艾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艾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艾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武祎
人民陪审员袁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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