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91民初1709号
原告:***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乐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送达后,原告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64元,减半收取9032元,由***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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