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达斯玛环境科技与新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3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6号8层5单元809。
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内容,冻结了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五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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