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27民初146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明,系黑龙江省***富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795013584B,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镇三街电业所南。
法定代表人:汤继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27001719164D,住所地黑龙省***政务服务中心后楼。
法定代表人:仪洪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锁,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
被告:程子栋,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李胜鑫,系黑龙江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局、程子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00元,减半收取192.00元(已实际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鹏
人民陪审员  刘雪山
人民陪审员  吴 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