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1145号
申请执行人:******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
法定代表人:李华忠,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井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大**榆林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曲津忠。
申请执行人******环保设备安装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井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8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79948.3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04执11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楚 晋
审判员 苏经伟
审判员 马振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姊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