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12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幢2层01-1号。

法定代表人:沈力,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方信博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荣盛惠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4号楼12层C单元1203。

法定代表人:朱寒丽,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方信博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晋军
审  判  员   方 岩
审  判  员   丛 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储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