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昊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10469号
原告: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林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昊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余传美,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昊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8.10元,由原告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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