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4241号
原告: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幢2层0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90390952。
法定代表人:沈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林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荣盛惠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4号楼12层C单元12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7F9W51。
法定代表人:朱寒丽,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身份证号:XXX。
原告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公司)与被告北京荣盛惠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拍卖公司)、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都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盛拍卖公司、***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荣盛拍卖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款1003356元及逾期利息(以100335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为94782.31元);2、判令荣盛拍卖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63417元;3、判令荣盛拍卖公司赔偿我公司律师费5000元;4、判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北京方信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信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短信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方信公司提供短信服务,方信公司支付服务费,协议期满如双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协议自动顺延1年。合同签订生效后,我公司按照协议为方信公司提供了短信服务,但方信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至2018年6月1日,经双方对账后确认,方信公司欠合同款共计1268356元。经我公司与方信公司、***协商,三方签订《协议书》,方信公司承诺按期偿还我公司欠款,***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方信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开始违反协议,至起诉时止,方信公司仍拖欠我公司合同款1003356元未予支付。现方信公司变更名称为荣盛拍卖公司。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荣盛拍卖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1日,荣盛拍卖公司(甲方,原方信公司)与国都公司(乙方)签订《短信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由国都公司为荣盛拍卖公司提供发送短信服务,荣盛拍卖公司支付服务费。合同中,双方还就合作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6月1日,国都公司(甲方)与荣盛拍卖公司(乙方,原方信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6年7月21日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短信服务签订了《短信业务合作协议》,依据该协议,甲方为乙方提供短信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合同到期后,依据合同约定,自动延期1次。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了短信服务,但乙方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经双方对账,尚有合同款1268356元尚未支付。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所欠款项的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一、经甲、乙双方经财务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5月1日,乙方尚欠甲方合同款1268356元。二、上述欠款乙方承诺如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如下方式偿还:1、2018年6月15日前累计向甲方偿还不少于10万元。2、2018年7月5日前累计向甲方偿还不少于20万元。3、2018年8月5日前累计向甲方偿还不少于30万元。4、2018年9月5日前累计向甲方偿还不少于50万元。5、2018年10月5日前累计向甲方偿还不少于70万元。6、2018年11月5日前累计向甲方偿还不少于90万元。7、2019年12月5日前累计向甲方偿还不少于110万元。8、2019年1月5日前还清全部欠款1268356元。四、如果乙方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偿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就剩余欠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所欠总款项5%的违约金,计63417元。五、对乙方前述欠款的偿还,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荣盛拍卖公司陆续给付部分欠款,自2018年8月5日以后,荣盛拍卖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给付到期欠款。
另查,2020年10月13日,方信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名称为荣盛拍卖公司。
本案庭审中,国都公司就诉讼请求提交《短信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票据、还款情况表等材料予以证明。荣盛拍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经核实,国都公司认可荣盛拍卖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付款10万元;于2018年7月9日付款10万元;于2018年11月26日付款5万元;于2019年7月31日付款2000元;于2019年9月10日付款5000元;于2019年9月25日付款6000元;于2019年11月1日付款1000元;于2020年1月2日付款1000元。经释明,国都公司就其主张未提供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荣盛拍卖公司与国都公司签订的《短信业务合作协议》及国都公司与荣盛拍卖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遵守履行。依据国都公司提交的证据,荣盛拍卖公司未按承诺期限偿还全部欠款,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国都公司起诉主张荣盛拍卖公司偿还剩余欠款本金1003356元,理由成立,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国都公司同时起诉主张荣盛拍卖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合同违约金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将根据实际审理情况予以判处。关于国都公司主张荣盛拍卖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之请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国都公司起诉主张***对荣盛拍卖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请求,因国都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国都公司此项请求,无法予以支持。荣盛拍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荣盛惠德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欠款本金一百万三千三百五十六元。
二、北京荣盛惠德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一百万三千三百五十六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七月六日起至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自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北京荣盛惠德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五千元。
四、驳回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六百四十九元(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一十元,已交纳;由北京荣盛惠德拍卖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九百三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宇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董彦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