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2078号
原告:北京长宇利华液压系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6号院2号楼12层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朝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晓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西铁路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大街8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朝宏,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长宇利华液压系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西铁路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长宇利华液压系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以被告已结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长宇利华液压系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长宇利华液压系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志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