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1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软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软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北京软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52434.27*****;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判令软虹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2559.5元及补偿金的利息。事实与理由:根据***一审提交的劳动监察告知书和一审判决,软虹公司此前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软虹公司欺瞒劳动行政部门致其绕过了责令限期支付、逾期加付赔偿金的行政环节。法院不应支持用人单位欺瞒、对抗劳动监察执法而减免赔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应支持***加付赔偿金的诉求。软虹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不与***续签劳动合同,依法应于当天支付经济补偿。软虹公司拒不支付,故意拖延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也给***增加了诉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软虹公司应赔偿利息。
软虹公司辩称,一、***要求软虹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2559.6元及补偿金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软虹公司无需向***赔偿失业保险金及利息,***主张失业保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软虹公司已足额支付***2017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工资(包括奖金、***等),无需再支付***任何***、赔偿金及利息。四、软虹公司无需向***支付因加班产生的额外费用9600元。五、软虹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度的项目奖金9044元。六、软虹公司无需向***支付每月2000元补贴费用共计72000元,劳动合同并未约定该补贴,***在职期间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七、软虹公司无需向***支付30日工资的赔偿金及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软虹公司应否向***支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软虹公司需向***支付经济补偿均未上诉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主张软虹公司还需加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软虹公司限期支付而软虹公司逾期不支付,故***直接主张软虹公司加付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另主张软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