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软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软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1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软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软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软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到付邮费13*****;二、北京软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18000*****;三、北京软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基本工资差额4650*****;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判令软虹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20973.7元及利息;2.判令软虹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202686.98元及赔偿金202686.98元;3.判令软虹公司支付因加班而产生的额外费用9600元;4.判令软虹公司支付2020年拖欠的项目奖金9044元及调阅***在仲裁机构提出的诉求,确认该请求已经过劳动仲裁程序;5.判令软虹公司支付每月拖欠的2000元补贴费用共计72000元;6.判令软虹公司支付30日工资的赔偿金23146.67元或示明其他救济途径;7.责令软虹公司开具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证明以便于***向社保部门提出补缴投诉;8.责令软虹公司承担主动联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未按实际收入作为基数缴纳的五险差额能否补办的责任;9.调取***在佛山市南海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软虹公司的相关材料查证软虹公司恶意拖延及抵赖的行为。事实与理由:***认可一审判决软虹公司应支付邮费13元,软虹公司应支付基本工资差额4650元。***工作日加班时间为1659.03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间为255.3小时。***不认可一审判决中软虹公司应支付失业保险金额18000元以及驳回***诉请的加班工资差额、因加班而产生的合理费用9600元、2020年拖欠的项目奖金9044元及利息、每月2000元的补贴。一、关于失业保险金20973.7元及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软虹公司应支付赔偿失业金20973.7元(17478.09×40%×3)。一审法院以15000元作为12个月的平均基数没有法律依据,计算错误。二、关于加班费差额及赔偿金,一审法院以最低工资1720元作为***加班工资的基数远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其加班费计算结果低于软虹公司发放的加班费55860元,经核算,加班费差额合计202686.98元。三、关于因加班而产生的额外费用9600元。项目团队人员报销仅用口头沟通,按项目加班实际情况及考勤而定。***离职前才有了专门的财务助理岗位。逐步规范报销制度并通过邮件向大家通知。依据之前的打车费、住宿费等按用人单位报销制度计算共计9600元。四、关于2020年度的项目奖金9044元及调阅***在仲裁机构提出的诉求用于确认该请求已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一审庭审时已说明,***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诉求为2020年的项目奖金,仲裁裁定书笔误写为2021年项目奖金。***后于6月24日到佛山仲裁机构要求核对***的仲裁请求,仲裁机构答复仅能由法院调阅。特增加诉求请求法院调阅***在仲裁机构的仲裁请求用于查明事实。可以证明***的薪酬待遇中包括项目奖金以及2020年未发放项目奖金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软虹公司应当支付2020年三四季度奖金、2020年未支付月平均奖金合计总额9044元。五、关于每月拖欠的2000元补贴费用共计72000元。***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软虹公司未支付***每月2000元补贴费用。在入职的第二个月因为***没有足够发票报销2000元,后与领导沟通,确认不再使用发票,直接补入每月工资中。六、关于30日工资的赔偿金23146.67元或示明其他救济途径。如该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请法院示明***应该找佛山还是北京的仲裁机构提出该诉求。七、关于上诉请求6、7、8条。***期初为避免浪费法律资源,依法先行通过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但软虹公司欺瞒劳动行政部门致使其无法查明事实也绕过责令限期支付、逾期加付赔偿金的行政环节,软虹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请法院调取***在佛山市南海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案的相关材料查证软虹公司恶意拖延及抵赖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加付赔偿金的诉求。 软虹公司答辩称,一、***要求软虹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2559.5元及补偿金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主张失业保险金20973.7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软虹公司自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一直有为其在广州购买社保,没有过错不应就***的损失承担责任。三、软虹公司已足额支付***2017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工资(包括奖金加班费等),无须再支付***任何加班费、赔偿金及利息。软虹公司从未强制要求***加班,即使存在***未能在工作时间完成当日工作内容,自愿加班完成当日工作的情形,软虹公司也已在奖金核算中予以考量并向其发放了奖金(含加班费)。***每月工资已高达14000多元至28000多元不等,工资本身已包含加班费,且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远高于佛山最低工资标准。3.软虹公司每月都按时足额支付***的所有薪资,并不欠付***加班工资,在职期间,***也从未就工资(加班费)向软虹公司提出过异议。四、软虹公司无需向***支付因加班而产生的额外费用9600元。***在职期间的全部报销费用,软虹公司均已足额向其支付。五、软虹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度项目奖金9044元。该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不应在本案处理,且奖金属于综合性奖金,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各个方面的贡献综合评定,奖金发放人员和奖励周期并不固定,并不是每月固定发放奖金。六、软虹公司无需向***支付每月2000元补贴费用共计72000元。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该项补贴,且***在职期间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七、软虹公司无需向其支付30日工资的赔偿金23146.67元及利息。该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不应在本案审理,且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愿意续签而终止,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1.软虹公司应否赔偿***失业保险金20973.7元及利息;2.软虹公司应否向***支付加班费差额202686.98元及赔偿金202686.98元;3.软虹公司应否向***支付因加班而产生的额外费用9600元;4.软虹公司应否向***支付每月拖欠的2000元补贴费用;5.软虹公司应否向***支付2020年拖欠的项目奖金9044元;6.软虹公司应否向***支付30日工资的赔偿金23146.67元或示明其他救济途径。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审查,由于软虹公司及***参保的北京众合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均未如实反映***的离职情况,导致***虽然申请了失业保险金但未获批准,一审法院确认仲裁核定的软虹公司应向***支付的失业保险金损失18000元,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利息损失,软虹公司实际缴纳了社会保险,主观上并无恶意导致***产生该损失,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主张的利息损失,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鉴于一审判决就软虹公司应否向***支付加班费差额202686.98元及赔偿金202686.98元问题已作详细论述,相关分析有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认同一审判决的论述和处理意见,故不再赘述。 关于争议焦点三,经审查,***主张依据惯例,仅需口头沟通即可报销相关车费及住宿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提交的证据显示,软虹公司工作人员每月均会提醒需要报销的人员填写报销单,软虹公司审核后予以报销,***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相关费用产生后曾积极向软虹公司提出报销申请。据此并结合软虹公司支付的每月报酬已包含岗位津贴及其他补贴的案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该项主张,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主张的补贴2000元,***在职期间对此亦未提出异议。***主张曾与软虹公司领导沟通无需使用发票,直接将该补贴计入每月工资中,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软虹公司曾为***报销特定项目的事实,***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及争议焦点六,经审查,***主张2020年度的项目奖金9044元及利息、30日工资的赔偿金23146.67元及利息的请求,均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故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外,关于责令软虹公司开具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证明、责令软虹公司承担主动联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未按实际收入作为基数缴纳的五险差额能否补办的责任,并非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主张为方便查明事实证实软虹公司恶意拖延及抵赖,请求法院调取***在佛山市南海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材料及软虹公司说明材料进行查证,并非民事诉讼请求,因此,一审法院未作判决,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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